《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版)》
第一條 為提升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簡稱“承包商會”)會員企業的信用管理水平,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行業自律,根據民政部等8部委《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和發改委、商務部等28部門《關于加強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外資[2017]1893號)要求,結合行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包商會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簡稱“信用等級評價”)是指在國家有關部委指導下,由承包商會統一組織、會員企業自主申報、社會信用評級機構專業評定、評審委員會綜合審定、承包商會公示和推廣評價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信用等級評價遵循“參與自愿、程序公正、結果公開、信息保密”的原則,接受會員企業監督。
第四條 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委員會(簡稱“信用委員會”)是承包商會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的制訂和修訂,并對信用等級評價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 承包商會組織成立信用等級評價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學術機構、會員企業等具有豐富行業管理或信用管理經驗的人員組成,負責對信用等級評價模型、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認定,并對社會信用評級機構的評價結果進行審定。
第六條 承包商會成立由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小組,負責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評價結果的宣傳推廣。
第七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參評企業須每年參加信用等級復審。有效期滿后,企業可自愿繼續參加信用等級評價。
第八條 信用等級評價模型共分“三等五級”,等級標準分為A、B、C三等,下設AAA、AA、A、BBB、CCC五級,每個等級對應不同的分值區間,標示不同的信用狀況:
等 級 | 分值 | 釋 義 |
AAA | 90-100 | 實力雄厚,抗風險能力很高,資信狀況優秀 |
AA | 80-89 | 實力強,抗風險能力高,資信狀況良好 |
A | 70-79 | 實力較強,抗風險能力較高,資信狀況正常 |
BBB | 60-69 | 實力一般,抗風險能力一般,資信狀況尚佳 |
CCC | 0-59 | 實力弱,抗風險能力低,資信狀況較差 |
第九條 信用等級評價指標主要包括:
1、 綜合素質指標;
2、 競爭力指標;
3、 財務狀況指標;
4、 信用記錄指標;
5、 其他指標。
第十條 參評企業申報條件:
1、 承包商會會員企業;
2、 滿足必要的注冊登記、經營資格和業務經營年限:
1)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滿3年,近2年有對外承包工程業績和主營業務收入;
2) 對外設計咨詢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滿3年,近2年有對外設計咨詢業績和主營業務收入;
3)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滿3年,獲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滿2個會計年度且近2年有主營業務收入;
第十一條 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程序依次為:提交材料→信用等級評價→初審→公示→終審→發證推介。
(一)參評企業向承包商會提交申報材料.主要包括《承包商會企業信用等級評價信息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和復印件、有關企業信用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承包商會委托社會信用評級機構對參評企業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調查和評價。
(三)評審委員會審核信用等級評價初評結果,初步擬定參評企業信用等級。
(四)承包商會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對參評企業的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向社會征詢意見。
(五)評審委員會對公示反饋的信息進行核查,最終確定參評企業的信用等級。
(六)承包商會向參評企業出具《信用等級評價報告》,頒發信用等級證書和牌匾,向社會公布獲得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的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如需對參評企業報送數據進行核實,承包商會與社會信用評級機構赴參評企業進行走訪、調查、比對和核實,獲取真實、有效的參評數據。
第十三條 信用等級評價經費本著“為行業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則,依據《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經費管理辦法》管理,經費全部用于列支在信用等級評價過程中發生的社會信用評級機構服務費、專家咨詢評審費、會議費、網絡費、辦公費、人工費等服務成本費用。費用收支??顚S?,專項核算。
第十四條 承包商會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將參評企業的全部信用記錄納入數據庫統一集中管理。
第十五條 參評企業須書面承諾申報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如存在隱瞞和弄虛作假等行為,評審委員會有權停止該企業參評資格或降低、取消其信用等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參評企業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會取消其信用等級,并通過商會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進行公告:
(一)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因自身嚴重過錯,造成國家、集體利益重大損失;
(二)企業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嚴重違法活動;
(三)其他嚴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承包商會七屆十次會長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承包商會常設機構負責解釋。